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化工企业的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节水设计。
1.0.3 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应有节水内容,应说明采用的节水技术、设备、措施等。
1.0.4 化工企业节水设计,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
1.0.5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生产装置,应选择节水型工艺技术。
1.0.6 化工企业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1.0.7 化工企业宜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1.0.8 化工联合装置的热平衡和水平衡应统一规划、综合利用。
1.0.9 化工污水处理后宜回用。
1.0.10化工企业的节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提出本规范制定的目的。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部分地区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低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确定的用水紧张线,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工业与城市生活、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争水的现象。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
    化学工业是高用水行业之一,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化工企业的规模逐渐增大,水资源的紧缺状态构成了对化学工业发展的制约。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减少排污、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和清洁生产型企业,实现发展与环境的融合,是化工行业迫在眉睫的任务。为此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
1.0.3 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在进行前期工作如项目规划、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编制时,应包括节水方面的内容,说明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措施及其可行性;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有节水设计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措施,并说明节水工程的建设规模或分期建设规模。
    新建企业应进行水源可持续性利用和排水对水源污染保护方面的论证。
    改建、扩建企业应对现有水处理系统节水技术的挖潜改造进行论述,并对降低用水量、减少排水量的效果进行说明。
    当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设备、措施投资较高时,还应提出技术经济论证与说明。
1.0.4 化工企业的节水设计应合理地使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并结合当地城镇、工业、农业用水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只有合理地使用和保护有限的水资源,才能确保当地社会经济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
1.0.5 化工企业的节水设计应重视化工生产工艺的选择,只有选择节水型的生产工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并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因此,应优先选择节水型的化工生产工艺技术。
1.0.6 化工企业节水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节水设施完成的,在主体工程完工时,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也同步完成,这样才能保证节水设施在项目主体工程运行时发挥节水作用。当项目分期建设时,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当前建设期项目主体工程同期完成,保证节水设施在当前建设期项目主体工程运行时发挥节水作用。
1.0.7 化工企业宜优先利用海水、雨水、经处理后的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在选择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时应做好技术经济评价工作,找到节约水资源、技术选择、投资等几方面的平衡点,避免为节水而使投资超常的情况发生。
    滨海地区的化工企业可利用海水作冷却水,包括采用海水直接冷却或循环冷却等方式。干旱地区的化工企业可收集、利用雨水。
    应严格控制地下水的使用,当需要取用地下水时,应做好地下水资源评估,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0.8 化工联合装置是指两个单元化工装置以上的多单元化工装置,也包括工艺过程中流程相联系的化工装置,如联碱装置、合成氨联产甲醇装置等。各生产装置的余热可用于装置内外工艺预热、生活采暖、预热锅炉给水等,应统一规划,综合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
1.0.9 化工污水成分复杂,有些能够回用,有些不能回用,本条的“宜回用”是要求尽可能地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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